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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明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峰 被   告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八德區公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二項訴訟聲明合計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731,078 元(691,078+40000=731,078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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