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明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順峰
被 告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八德區公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二項訴訟聲明合計
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731,078 元(691,078+40000=731,078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