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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央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佳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6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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