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寶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雅薰
被 告 黃楷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 萬1,06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 萬7,2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