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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寶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薰 被   告 黃楷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 萬1,06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 萬7,2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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