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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鉦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鉦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63,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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