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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傅登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0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36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1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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