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傅登元
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0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36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