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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游財春 被   告 名泰化學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原告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所簽訂之和解協議附約有關對於被告 之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經核依兩造所簽訂之和解協議附約(保 密與競業禁止)第8 條約定,原告若違反競業禁止約定,除應賠 償被告損失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 ,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毋庸給付前揭300 萬 元違約金,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 萬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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