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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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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陳粧 被   告 協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錫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44,0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附表: ┌──────┬─────┬─────┬──────┐ │      │每平方公尺│ 面積  │系爭被占用部│ │      │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分土地公告現│ │      │     │     │值     │ ├──────┼─────┼─────┼──────┤ │  793地號 │12,400元 │(暫估為)│744,000 元(│ │      │     │60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 │      │     │     │入)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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