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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羅樹勛       潘蕙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1 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補正被告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所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7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2,480 元,茲限期   命原告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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