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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王若萍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   告 春億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億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原告於起訴前已向本 院聲請調解,並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因原告係於調解不成立 後三十日內提起本訴,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得以 其所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抵本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繳18,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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