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王若萍
訴訟
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被 告 春億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億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惟原告於起訴前已向本
院
聲請調解,並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因原告係於調解不成立
後三十日內提起本訴,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得以
其所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抵本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
5 日內補繳18,8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