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上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玉春
上列原告與
被告勁百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3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
日起1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