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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高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珠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金洲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阿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表所載之鋼管鷹架及零組件( 下稱系爭鷹架),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經 核其請求返還系爭鷹架之訴,應以系爭鷹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新 臺幣(下同)818 萬1,960 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另請求給 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2 項所稱之附帶請求,不得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818 萬1,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08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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