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墘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盛宗
原 告 笠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尚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秉彜
律師
吳怡德律師
方怡靜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秀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07 萬3,0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5,104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