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兆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仲瑜
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營建管理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66,2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
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