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林文堂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昭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03 萬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15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