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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楊淳宏 被   告 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海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 (下同)883 元,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再原告請求 核發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合計原 告共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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