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楊淳宏
被 告 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海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給付
資遣費新臺幣
(下同)883 元,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再原告請求
核發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合計原
告共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