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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台灣麥斯馬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科莫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曾允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6 萬3,9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423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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