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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裕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傅晏緹 訴訟代理人 洪聖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泰塗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8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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