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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謝榮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 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 ,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下列事項,請依法補正: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補正本件「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一項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 因侵權行為及損害名譽賠償之金額」等語,尚無從特定 原告之請求,請具體陳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若干?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本件之 「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 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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