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謝榮銓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
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本件據以請求之
訴訟標的,
逾期不補正
,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
起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下列事項,請依法補正: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補
正本件「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起訴狀
訴之聲明欄第一項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
因侵權行為及損害名譽賠償之金額」等語,尚無從特定
原告之請求,請具體陳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若干?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本件之
「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
請求權基礎為何種
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