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金亨利進口精品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信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福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5 萬4,8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204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