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璿瓏塗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瑞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安固強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73 萬7,6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512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