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黃貴蘭
訴訟
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惠家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