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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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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力昇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務 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7萬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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