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力昇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南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務
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7萬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