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智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000 歐元,折
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臺幣)則為2,
685,000 元(計算式:75000 歐元×35.8 <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
起訴日之歐元兌換新台幣「歐元現金賣出匯率」> =2,685,000
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