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臻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智偉 被   告 陳明照       陳天吉       陳天賜       陳秀絲       陳明順       陳文獻       陳友添       黃敏真       陳昇耀       陳緯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9,941 元(計 算式: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6 年1 月公告土地 現值87,915元/㎡×面積188 ㎡×原告權利範圍23/264=1,439, 941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256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