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臻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智偉
被 告 陳明照
陳天吉
陳天賜
陳秀絲
陳明順
陳文獻
陳友添
黃敏真
陳昇耀
陳緯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9,941 元(計
算式: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6 年1 月公告土地
現值87,915元/㎡×面積188 ㎡×原告權利範圍23/264=1,439,
941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256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