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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楊月菊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被   告 富豐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宗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萬4,983 元(含舊制年資退 休金51萬1,000 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8 萬3,950 元及國定假日 出勤加班費9 萬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萬4,98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 ,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即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班費部 分,應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為6,539 元【計算式:7,490 ×(83,950+90,033)/684,983 ×1/ 2 =951 ,7,490 -951 =6,539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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