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天暘矽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史碩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文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6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784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