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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天暘矽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6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784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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