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7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簡國芳
元榮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俊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
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106 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
卷
足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