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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發財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上訴人即 原   告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強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7 年12 月2 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 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7,981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