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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0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余永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伍仟伍佰貳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21日 106 年度訴字第10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0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525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 式,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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