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優威達電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晃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鴻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釗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7 年11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
。
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2,735 元;就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
利益金額為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05 元,
本件本訴及
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 萬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