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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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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心怡       許哲豪       劉雅婷       陳宜蕙       王秉翔       曾翠林       黃素蓉       張海寧       林緯軒       陳麗珠       吳佩青       徐續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各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分別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表 ┌───┬─────┬──────┐ │上訴人│ 上訴利益 │第二審裁判費│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施心怡│155,346 元│ 2,490 元 │ ├───┼─────┼──────┤ │許哲豪│157,784 元│ 2,490 元 │ ├───┼─────┼──────┤ │劉雅婷│154,809 元│ 2,490 元 │ ├───┼─────┼──────┤ │陳宜蕙│155,346 元│ 2,490 元 │ ├───┼─────┼──────┤ │王秉翔│155,346 元│ 2,490 元 │ ├───┼─────┼──────┤ │曾翠林│155,346 元│ 2,490 元 │ ├───┼─────┼──────┤ │黃素蓉│155,346 元│ 2,490 元 │ ├───┼─────┼──────┤ │張海寧│157,784 元│ 2,490 元 │ ├───┼─────┼──────┤ │林緯軒│157,784 元│ 2,490 元 │ ├───┼─────┼──────┤ │陳麗珠│157,784 元│ 2,490 元 │ ├───┼─────┼──────┤ │吳佩青│154,809 元│ 2,490 元 │ ├───┼─────┼──────┤ │徐續月│154,809 元│ 2,49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