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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榮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97,2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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