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
原 告 怡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明堂
訴訟代理人 莊劍郎
律師
翁瑞麟律師
林清漢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趙俊翔律師
韓宇菲
被 告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裁判係由本院桃園簡易庭108 年度桃簡字第34
7 號確認界址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8 年
4 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該案
件卷宗查核無誤,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