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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被 上訴人 怡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6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628,135元(本件占用面積合計為424.71平方公尺×27,3 79元=11,628,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516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