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昌霖
被
上訴人 怡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62號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628,135元(本件占用面積合計為424.71平方公尺×27,3
79元=11,628,1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1,516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