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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1號 原   告 艾利達科技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金 被   告 學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9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時起5 日內補正缺額 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3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1 紙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乙節, 亦經本院查明確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憑。是 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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