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1號
原 告 艾利達科技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淑金
被 告 學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9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時起5 日內補正缺額
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3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1 紙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乙節,
亦經本院查明確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
可憑。是
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