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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2號 上 訴 人 豐益國際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培 被 上訴 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6年12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參仟肆佰貳拾肆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第一審判決上訴人 敗訴,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 原判決,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6 萬940 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 萬3,424 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 予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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