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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朝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訴字第 140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204 萬2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9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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