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朝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訴字第
140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204 萬261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 萬19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