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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23號 原   告 王啟祥 被   告 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基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劉彥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4 日上午10時整在 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至遲應於開庭時說明下列事項: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屋為105 年9 月11日交屋,原告於105 年9 月27日發現漏水,發現當天即通知被告公司所屬工務人員簡士豪 等語,請原告說明於發現漏水並通知簡士豪關於系爭房屋漏水情 事後,除要求被告公司修繕外,是否有以書面或其他任何方法通 知被告公司,向被告公司表示因系爭房屋有漏水瑕疵,應負瑕疵 擔保責任,請求除修繕漏水處外並應減少價金?如有,請具體說 明通知方法、通知時間、通知內容,及攜帶相關證物到院。 ⊙被告訴訟代理人請偕同簡士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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