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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   告 頡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加生 被   告 豪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炫貝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未繳交裁判費,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3,3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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