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 告 頡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溫加生
被 告 豪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炫貝
上列
當事人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未繳交
裁判費,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逾期未繳納,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3,3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