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 訴 人 李子涵
法定
代理人 李章武
兼
法定代理人 余先秀
上列
上訴人李子涵、余先秀(下合稱上訴人,如其中1 人逕稱其
名)與被上訴人錢威宏、至善電木塑膠有限公司(下合稱被上訴
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計算式:李子涵請求被上
訴人再
連帶給付360,000 元+余先秀請求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14
0,000 元=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