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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 訴 人 李子涵 法定代理人 李章武 兼 法定代理人 余先秀 上列上訴人李子涵、余先秀(下合稱上訴人,如其中1 人逕稱其 名)與被上訴人錢威宏、至善電木塑膠有限公司(下合稱被上訴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計算式:李子涵請求被上 訴人再連帶給付360,000 元+余先秀請求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14 0,000 元=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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