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文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解文隆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
被 告 天暘矽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
四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