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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文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隆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被   告 天暘矽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 四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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