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4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英利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晏玟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慶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爐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陳報原證13中「5%稅金
」之必要性及證據;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陳報
系爭橋樑改善工程拆除重作認為需要多少技術工、小工及各
工作人員之薪資為何?始為合理。
四、依
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