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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英利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玟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慶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爐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陳報原證13中「5%稅金 」之必要性及證據;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陳報 系爭橋樑改善工程拆除重作認為需要多少技術工、小工及各 工作人員之薪資為何?始為合理。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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