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朱之瑞 被   告 華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 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語。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 地係在高雄市○○區○○路○○○ 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於原告雖主張依招 標文件內容之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17條第3 項約定,兩 造已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原告提出之勞務採購契約,未 見被告簽名或用印,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系爭「定期警衛 勤務等2 項」採購案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上午開標後,被 告於開標現場聲明放棄得標,原告即於同日下午再對其他已 投標之廠商開標,由訴外人全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等語 ,益徵兩造並未簽訂勞務採購契約,被告自不受該契約通用 條款關於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原告上開主張,自無可採。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