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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朱之瑞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華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598號裁 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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