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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6號 原   告 黃秀妹 訴訟代理人 楊進福 被   告 詹貴傑       沅富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 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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