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6號
原 告 黃秀妹
訴訟
代理人 楊進福
被 告 詹貴傑
沅富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琡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
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