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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8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25號 原   告 瑩寶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米營 原   告 達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怡涓 訴訟代理人 龍畇慈       徐聰奇 被   告 品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生 訴訟代理人 黃修律師 複代理人  潘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 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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