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
代理人 杲中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
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1,712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65
,800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