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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8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 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1,712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 ,800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