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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意思表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3號 原   告 陳品如 訴訟代理人 郭穎名律師 被   告 友晶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彭顯恩 被   告 夏繼新       夏曉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意思表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4 月6 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民事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