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楊依晨 被   告 誠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