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楊依晨
被 告 誠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勝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
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