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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0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001號 原   告 劉玉嬌 訴訟代理人 陳秋忠 被   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蘇慶琅       沈國皓       許嘉軒       許崇憲 被   告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姬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燈城 被   告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應予原物 分割,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編號178-3 ⑴部分(面積一三一 點七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單獨取得;編號178-3 (0 )部分( 面積四六五九點二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蘇慶琅、沈國皓、許嘉軒、許崇憲、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取得,並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 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原 告係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具狀更正被告大觀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名稱為「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42 、43頁),並未變更被告之同一性,僅屬補充事實上陳述,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同為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 地 號土地(面積為4,790.97平分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 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一所示,兩造就系爭 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 之情形,茲因兩造就分割方式遲未能達成協議,為此請求裁 判准許原物分割等語。並聲明:系爭土地應准予分割,分割 方法為:如附圖所示編號178-3 ⑴部分(面積為131.71平方 公尺)由原告取得、編號178-3 (0 )部分(面積為4,659. 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維持共有。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表示:不同意分割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蘇慶琅、沈國皓、許嘉軒、許崇憲、大觀投資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常春投資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 案,等願意與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繼續維持共有等語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詳如附表一所示,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 ,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今仍無法 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等情,有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桃 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可資參照,上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信為真實,則原告 據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㈡按請求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第2 項命為 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分割共有物時,法 院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 有人利益等情狀公平決之。經查,系爭土地目前為雜草或雜 林等情,有本院107 年2 月23日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122 頁),而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合於兩 造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比例,及共有人間繼續維持部分共有之 意願,且兼顧系爭土地分割後之完整性及土地之公平利用, 並為大部分之共有人所同意,堪認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尚無 明顯不妥之處,是本院認依兩造多數之原則性共識,將系爭 土地分割如主文第1 項所示,應已兼顧兩造意願、權利比例 、分割後土地之經濟利用效益等情狀,而屬妥適,判決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四、綜上所陳,本院審酌兩造意願、權利比例、分割後土地之經 濟利用效益及法令規定等情,爰將系爭土地予以原物分割為 主文第1 項所示。又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本應由法院斟酌何 種方式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 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 分割系爭土地部分雖有理由,惟關於此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 ,仍應以共有人全體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 平,爰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核均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附表一: ┌───┬────────────┬───────────┐ │ 編號 │ 共有人 │ 權利範圍 │ │ │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 1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0000000分之772640 │ ├───┼────────────┼───────────┤ │ 2 │劉玉嬌 │0000000分之27492 │ ├───┼────────────┼───────────┤ │ 3 │蘇慶琅 │0000000分之41679 │ ├───┼────────────┼───────────┤ │ 4 │沈國皓 │0000000分之13333 │ ├───┼────────────┼───────────┤ │ 5 │許嘉軒 │0000000分之31578 │ ├───┼────────────┼───────────┤ │ 6 │許崇憲 │0000000分之17835 │ ├───┼────────────┼───────────┤ │ 7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0000000分之13333 │ ├───┼────────────┼───────────┤ │ 8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分之82110 │ └───┴────────────┴───────────┘ 附表二: ┌───┬────────────┬──────────┐ │ 編號 │ 共有人 │ 權利範圍 │ ├───┼────────────┼──────────┤ │ 1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 243127分之193160 │ ├───┼────────────┼──────────┤ │ 2 │蘇慶琅 │ 972508分之41679 │ ├───┼────────────┼──────────┤ │ 3 │沈國皓 │ 972508分之13333 │ ├───┼────────────┼──────────┤ │ 4 │許嘉軒 │ 486254分之15789 │ ├───┼────────────┼──────────┤ │ 5 │許崇憲 │ 972508分之17835 │ ├───┼────────────┼──────────┤ │ 6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 972508分之13333 │ ├───┼────────────┼──────────┤ │ 7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486254分之410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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